民法典视角下浅谈家风法治建设

前言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典》,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此内容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家风的传承在如此重要的民法典中出现,足见国家中央高层对家风建设的重视,同时也开启了国家进行家风法治体系建设的序幕。

 

背景

立法现状

通过对“家风“关键词的法律检索,发现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有4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2处、司法解释中有11处。“家风”在各项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政策、党章中的出现,基本都有一个共性,都属于口号性的宣传和弘扬。另外,通过检索还发现,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陈秀榕、胡季强、郭新志等9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目前该议案仍然处于调研和论证阶段,尚未立法。基于上述情况,从立法现状和结构来看,对于家风法治体系建设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极需对家风建设的法律制度整体性设计和考量。

 

问题思考:

建立完整健全的家风法治体系,所牵涉的范围和要素众多,实际情况也纷繁复杂,属于整体性、系统性法律编纂工程。限于笔者水平有限,不能罗列法律编纂时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情况,故仅能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赋予家风建设强制义务的考虑

目前法律条文中关于家风建设都属于倡议型的规定,基本上都是从道德层面让社会主体重视和弘扬家风,明显缺乏法律强制力,无法保证家风建设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传承,所以在以后的法律编纂中可以考虑将家风建设列为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义务主体必须遵守,确保家风制度在社会各领域长期有效的得到遵守。

 

二、是政府角色定位的考虑

政府在家风法治体系建设中角色是多重的,政府既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实施者、监督者,同时也是义务承担者。在家风法治化进程中,政府运筹帷幄、统领全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另外政府也属于义务主体,需研究政府进行家风法治化进程中所承担的义务范围、明确的义务主体、义务履行广度和力度等,确保将家风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义务主体范围的考虑

家风法治体系建设,属于系统性的法律编纂工作,除了需要国家各级政府的努力,还需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所以在家风法治进程中尽量让义务主体范围要大,不仅将自然人纳入其中,而且可以考虑将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纳入到义务主体中来,形成家风建设大联合、大融合的局面,使家风建设的思维植入社会每个角落和领域,确保将家风建设工作薪火相传。

 

四、是具体义务责任范围的考虑

家风法治体系中,必须要让义务主体明确怎样履行法定的义务,这个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相关法律调研和法律编纂工作。而家风建设营养主要来自中华传统文化经典书籍、媒体舆论的报道、身边的人和事等,可以围绕营养源建立全方位学习和实践制度体系,充分考虑社会主体共性和个性,细分义务主体义务责任范围。

 

五、是地区发展不平衡的考虑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成分多样、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基本状况,家风法治化进程中也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客观因素进行谋篇设计,法律编纂时可从国家宏观层面通盘考虑家风建设指导原则和共性,也可从微观层面考虑地方区域的特殊性,并且适度赋予地方政府进行家风法治建设相关法律和政策立法权,保持法律和政策的灵活度和匹配度。

 

六、是家庭情况差异化的考虑

我国有14亿左右人口,每个家庭情况各不相同,文化层次也各有高低,对于家风建设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有的重视,有的忽视,这给家风建设工作带来阻碍和困难。家风法治化进程中因该考虑此实际情况,政府可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凭借国家人口网格化管理体系,区分和分析家风建设中相对较弱的家庭和主体,从而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家风存在问题群体进行精准的扶助工程。

 
 

结语:

“忠厚传家久,诗书济世长”。伴随将家风编入民法典,同时也吹响了国家进行家风法治化建设的号角,相关法律的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家风建设也是习总书记提到的四个自信中文化自信的应有含义。家风法治建设涉及社会主体众多,需要纵向的思考,也需要横向的思考,笔者实在无法穷极,以上浅论,供大家分享和参考,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