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关于合同法主要变更内容的梳理

前言

目前现行有效的《合同法》修订并实施于1999年,从年份论尚属年轻,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交易形式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正是贴合现行交易习惯而制定的,同时也融合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的经验。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的第三编,同时也是体量最大的一编,其中又包含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29章,526条条文。

从日常生活来说,外出就餐、购物、搭乘交通工具等都是合同的体现;从商业活动而论,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防线之一,事先约定的越细致,规避风险的能力越强;不同性质的合同,有其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本文就其关于合同法主要变更的内容进行解读。

 

01合同编通则

新增

条文

备注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中规范的合同内容既包含了民事合同,也包含了商事合同,体现了我国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指导思想。

 

相较于德国民法典单独设立债权编,我国则将债权编拆分为合同编及侵权责任编。从法理的意义上,我国《民法典》采用了功能主义的做法,借鉴欧洲合同法原则及统一国际私法学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示范法,将合同法的通则与债法的总则进行有机统一,最终决定由合同法代行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

 

新法第四百六十八条明示了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在其他类型的债务没有特殊规定时,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债务均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诸如:合同之债可以抵消,但侵权之债,尤其是人身侵权之债是不得抵消的。

 

02新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新旧法

条文对比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新增合同可以给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拘束力是毫无疑问的,但拘束的对象是谁?旧法规定合同只能约束签署合同的各方,然新法在这个问题上有了观念性的突破:合同的签署方不得给第三人设定义务,但可以给第三人设定权利,即赋加给第三人的纯受益行为是被法律所准许的,最典型的就是为他人投保,这类合同被统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03新增合同的订立形式

新旧法

条文对比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新增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载体形式;

 

明示“电子形式合同”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新法将旧法的两个条文合并为一条,文字表述更精确,并依据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发展,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新增了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载体形式。在实践中电子缔约、电子数据交换等已有大量存在,诸如在企业网站或APP上一键下单付费等情形,为规范上述情形衍生的法律问题,同条第三款将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可以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单独列出,并用“视同”一词精准体现了电子形式合同与书面形式合同功能上的等同性。

 

04明确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交付时间

新旧法

条文对比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明确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增

条文

备注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新法明确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从市场规模和交易金额来看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商务大国,除2019年1年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外,此次《民法典》也设立了不少关于电子商务的新规则,电子合同在民法典起草时就是一大热点,其中第四百九一条明确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诸如在某网站购物时,消费者将商品选定并提交订单,则视为在那个提交的时间点合同成立,该条款的增加有助于当事人在产生争议时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时点。同法第五百一十二条还明确了电子合同三种不同形式的标的的交付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是一般法,《电子商务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事项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

 

05新增强制缔约义务

新旧法

条文对比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

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

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新法明确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即向社会所有人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应当自主设置黑名单,防止形成排斥现象。今年年初发生新冠疫情初期,局部疫情重点区域一度出现紧急医疗物资供应不足的现象,这时国家就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下达疫情防控所需要医疗物资的订购命令,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该项强制缔约义务。

 

06新增预约合同

新增

条文

备注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也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内容,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规范了预约合同的形式及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国际性合同正式签订前,所签署的意向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往往会注明“本备忘录没有法律拘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最终的协议为准”等条款,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意向书”被认为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并不当然属于该新增条文的“预约合同”范畴内。

 

07新增悬赏广告

新增

条文

备注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采“单方说”

 

悬赏广告在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均未对其有单独的规定,在实务中引发不少争议,此次在编纂《民法典》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相关内容,将悬赏广告列为有名合同,同时将悬赏广告定性为邀约,即不论行为人是否知情悬赏广告的存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即可向发布人请求报酬。该新增条文弥补了我国立法关于悬赏广告的规范缺位。

 

08不安抗辩

新旧法

条文对比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于《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民法典》将第五百二十八条与第五百六十三条的预期违约条款进行关联,一旦不安抗辩事项成立,当事人可以先行中止合同的履行,并由对方当事人及时提供担保,若在合理期限内对方当事人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则可视为对方不履行债务,即不安抗辩就可视为预期违约的一种表现形式,届时当事人可主张提前解除合同。

 

09新增情势变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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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备注

《民法典合同编》

(2020)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的免责条款是实务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甚重,大量企业出现合同履行障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等文件,这些司法政策的指导文件中,均涉及法院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处理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构成事由可能是相同的,其二者的差别在于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前者是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后者则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困难,若强行继续履行合同,将会给合同一方造成巨大的负担,诸如今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商家没有收入,付不出门店租金,导致商铺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困难。